系统介绍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主要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等动产担保的登记和查询服务。登记的目的是告知其他主体该动产上已存在担保权的事实。实践中,同一动产上可能存在多个担保权,登记系统通过登记公示可以使当事人便捷地了解动产上的权利负担情况。登记由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即登记系统的填表人)办理,登记内容包括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基本信息、担保物描述、登记期限等,不要求提交基础交易合同。征信中心受理填表人提出的相关申请,在登记系统中客观记录、保存填表人提交的登记信息,确保登记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填表人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系统功能登记查询证明验证,其中登记业务包括: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第228 条的授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是公示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主要是针对保理当中应收账款转让而设立的。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或保理商以获取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可以透明交易关系,避免同一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保护交易安全。

三、租赁登记
  租赁登记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设立的。融资租赁是《合同法》第十九章规定的交易形式,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通过在租赁登记,出租人可以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三人通过查询租赁登记信息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四、所有权保留登记
  所有权保留通常指在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关系所附条件的一种约定。所附条件主要是指买受人先占有动产标的物,双方约定买受人只有在支付全部合同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登记旨在解决买卖关系中,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动产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权利冲突。《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中最为典型。

五、租购登记
  租购是一种信贷购物的形式,对价格较高的动产,如汽车等,卖方通过允许买方以租代购的方式购买,即在供款期内,买方只是租用货品,待买方付清全款后才转移动产所有权。租购登记能够解决买卖关系中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权利冲突,告知不特定第三人标的物权属状况,预防潜在的权利冲突。

六、留置权登记
  留置权登记是针对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留置权设立的。留置权主要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活动中有信用关系发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多存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登记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动产之上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同时减少留置权优先受偿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潜在的不利影响。

七、保证金质押登记
  
保证金质押是指银行等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缴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直接扣划该账户内的资金以抵消债务,达到保护债权实现的目的。保证金质押登记以互联网电子登记公示方式透明质物的权属状况,弥补转移占有公示方式的不足,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八、存货/仓单质押登记
  存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存货向债权人出质,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存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存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融资方式。
  
仓单质押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交付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仓单优先受偿的担保融资方式。
  
存货/仓单质押登记,通过明确存货的权属关系,使交易主体了解存货权利变动的过程以及仓单的权利负担,避免权属争议,有效防范重复质押等风险。

九、动产信托登记
  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动产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委托的约定目的,对动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一类信托活动。动产信托登记的目的在于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通过信托关系的公示,预防信托财产上权利矛盾,对抗善意第三人,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十、其他动产融资登记
  其他动产权属登记,主要是针对动产担保融资交易中,存在标的物占有与所有分离的现象,权利人需要公示权利状况,但无法定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通过登记,可以对不特定第三人明示某种新型动产融资权利状况,预防权利冲突。
  
用户应按照交易性质选择具体登记业务类型,将除上述业务之外的其它类动产权属在此处登记。若将登记平台已经明确规定的登记业务在此处登记,可能会影响登记的效力,该风险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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